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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防汛物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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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防汛物资清单

法律分析:编织袋;太平斧;强力剪刀;平铁锹;尖铁锹;钢镐;雨鞋;雨衣;救生衣;工作手套(线套带胶);救援麻绳;钢丝汽车;拖车;铁丝;喊话喇叭;强光手电;动力水泵;输水管;汽油;安全警示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九条 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五十条 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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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第4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对于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指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情节相对轻微,按照《刑法》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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